前言
我公司生產的蝦青素凝膠糖果是以蝦青素油、明膠、水等為主要原料,選擇性配以一種或多種原輔料(葡萄糖、低聚果糖、水蘇糖、低聚木糖、低聚半乳糖、低聚異麥芽糖、玉米油、大豆油、膠原蛋白肽等食品級原輔料),添加或不添加可用于凝膠糖果的食品添加劑(聚葡萄糖、赤蘚糖醇、山梨糖醇等)、可用于凝膠糖果的食品營養強化劑(維生素E、維生素C等)、可用于凝膠糖果生產的新食品原料(γ-氨基丁酸、透明質酸鈉等),經膠皮配制、化膠、餡心配制、糖果壓制、干燥、挑選、包裝而制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企業標準,作為企業組織生產、檢驗、貿易仲裁的依據。
本標準參照GB 1739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糖果》、SB/T 10021《糖果 凝膠糖果》、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鉛限量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余指標根據產品實際制定。
本標準代替Q/YLC 0007 S-2020《蝦青素凝膠糖果》。
本標準由云南綠A生物產業園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解釋。
本標準同時適用于云南綠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琳,杜偉春,鄭學軍,余紹蕾,左仕陸。
蝦青素凝膠糖果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蝦青素凝膠糖果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蝦青素油、明膠、水等為主要原料,選擇性配以一種或多種原輔料(葡萄糖、低聚果糖、水蘇糖、低聚木糖、低聚半乳糖、低聚異麥芽糖、玉米油、大豆油、膠原蛋白肽等食品級原輔料),添加或不添加可用于凝膠糖果的食品添加劑(聚葡萄糖、赤蘚糖醇、山梨糖醇等)、可用于凝膠糖果的食品營養強化劑(維生素C、維生素E等)、可用于凝膠糖果生產的新食品原料(γ-氨基丁酸、透明質酸鈉等),經膠皮配制、化膠、餡心配制、糖果壓制、干燥、挑選、包裝而制成的蝦青素凝膠糖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中所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3技術要求
3.1原輔料要求
3.1.1葡萄糖:應符合GB/T 20880的規定。
3.1.2低聚果糖:應符合GB/T 23528的規定。
3.1.3水蘇糖:應符合QB/T 4260的規定。
3.1.4低聚木糖:應符合衛生部公告[2014]年第20號的規定。
3.1.5低聚半乳糖:應符合衛生部公告[2008]年第20號的規定。
3.1.6低聚異麥芽糖:應符合GB/T 20881的規定。
3.1.7聚葡萄糖:應符合GB 25541的規定。
3.1.8山梨糖醇:應符合GB 1886.187的規定。
3.1.9赤蘚糖醇:應符合GB 26404的規定。
3.1.10維生素C: GB 14754的規定。
3.1.11維生素E:應符合GB 1886.233的規定。
3.1.12明膠:應符合GB 6783的規定。
3.1.13玉米油:應符合GB/T 19111的規定。
3.1.14大豆油:應符合GB/T 1535的規定。
3.1.15膠原蛋白肽:應符合GB 31645的規定。
3.1.16γ-氨基丁酸:應符合QB/T 4587的規定。
3.1.17透明質酸鈉:應符合衛生部2020年第9號公告的規定。
3.1.18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3.1.19蝦青素油:應符合相應的食品標準及有關規定。
3.1.20其他原輔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輔料。
3.2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l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檢驗方法 |
色 澤 |
具有品種應有的色澤。 |
取適量樣品置于潔凈的白瓷盤中,在自然光下目視、鼻嗅,沖泡后口嘗。 |
組織形態 |
球形、橄欖形或魚形(以及其它適用于糖果的任何形狀),形狀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無明顯變形,無黏連,有彈性和咀嚼性,無餡心外漏。 |
|
氣味及滋味 |
具有品種應有的氣味和滋味,無異味。 |
|
雜 質 |
無肉眼可見外來雜質。 |
3.3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檢驗方法 |
水分,g/100g ≤ |
15.0 |
GB 5009.3 |
總蝦青素,% ≥ |
0.2 |
附錄A、B |
3.4污染物限量
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項 目 |
指 標 |
檢驗方法 |
鉛(以Pb計),mg/kg ≤ |
0.4 |
GB 5009.12 |
3.5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 GB 17399 的規定。
致病菌限量應符合GB 29921的規定。
3.6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3.7食品營養強化劑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 14880的規定。
3.8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4881規定。
3.9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按JJF 1070規定的方法測定。
4檢驗規則
4.1組批
以同一配方、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藝生產的同一規格的產品為一批。
4.2抽樣
從同一批產品中隨機抽樣,抽樣數量不少于10個包裝,樣品分為2份,1份檢驗,1份留樣備查。
4.3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均需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凈含量、總蝦青素、水分、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4.4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技術要求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亦應進行:
a) 原料、設備或工藝發生較大,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 停產半年或以上再恢復生產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 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4.5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中微生物指標有任何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其余項目指標如有不合格,用留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
5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5.1標志
產品標簽標志應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規定;
包裝運輸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5.2包裝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封口嚴密,包裝牢固。
5.3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有防塵、防雨,防曬設施。不得與其它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裝混運。裝運時要輕拿、輕放、輕裝、輕卸、嚴禁扔摔、撞擊和重壓。
5.4貯存
包裝后的產品應儲存在清潔、衛生、陰涼、通風、干燥的室內,并有防塵、防蠅、防蟲、防鼠設施。不得與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貯。倉庫內產品離墻、離地堆碼整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A
附 錄
(規范性附錄)
總蝦青素含量檢測方法一
A.1 原理
采用丙酮對殼內容物進行處理,在474nm特征波長處測定吸光度值,通過標準溶液吸光度繪制標準曲線進行計算,準確計算出蝦青素含量。
A.2 試劑
丙酮:分析純。
蝦青素標準品:含量≥95%
A.3 儀器
分光光度計
A.4 含量測定
A.4.1 供試液的制備
取本品10粒,將膠殼割開,把內容物擠入燒杯中混合均勻后精密稱取約80mg,紅球藻提取物取約40mg,置于50ml棕色容量瓶中,加入少量丙酮輕輕振蕩使溶解,加丙酮定容至刻度,搖勻。精密量取1ml于25ml棕色容量瓶中,用丙酮定容至刻度,搖勻即得。
A.4.2 標準曲線繪制
精密稱取蝦青素標準品7.5mg(需換算為純品)置于25ml棕色容量瓶中,用少量氯仿溶解,加丙酮定容至刻度,搖勻,制得標準品儲備液,分別精密量取0.1、0.2、0.5、0.8、1.0ml于100ml容量瓶中,加丙酮定容至刻度,搖勻,即可測定及計算。
A.5 測定及計算
以丙酮為空白,用分光光度計在474nm處讀取標準溶液、樣品溶液的吸光度,以標準溶液吸光度及濃度繪制標準曲線并計算實驗樣品蝦青素含量。
A.5.1 根據吸光度和對照品濃度做出標準曲線:y=ax+b
A.5.2 根據樣品吸光度(y)從標準曲線計算出樣品溶液中蝦青素的濃度(x),mg/ml。
X=(y-b)/a
A.5.3 根據樣品溶液中蝦青素濃度計算出樣品中蝦青素的含量N
N=X×V×100%/M
式中:
N ——試樣中蝦青素的百分含量,%;
X ——由標準曲線計算的試樣溶液中蝦青素的濃度(mg/ml);
M ——試樣量,mg;
V ——試樣稀釋體積,ml;
A.5.4 精密度
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得超過算術平均值的15%。
B
B
附 錄
(規范性附錄)
總蝦青素含量檢測方法二
B.1原理
通過二甲基亞砜對樣品中游離蝦青素及蝦青素脂等色素進行提取,根據游離蝦青素及蝦青素脂在二甲基亞砜提取液中的特征吸光度來計算樣品總蝦青素含量。
B.2 試劑
所用試劑均為分析純試劑。
B.3 儀器
分光光度計,恒溫水浴鍋,離心機
B.4 操作方法
B.4.1 供試液的制備
取本品10粒,將膠殼割開,把內容物擠入燒杯中混合均勻后精密稱取重量,記為 W,放入10ml離心管中,加入5 ml二甲基亞砜(分析純),蓋緊離心管蓋,搖動離心管,使樣品在提取液中分散均勻,70 ℃恒溫水浴中提取10 分鐘,提取過程間隔2-3 分鐘搖動離心管,使樣品與溶液混勻,促進蝦青素的提取,4000 轉/分鐘離心5 分鐘,收集上清液,重復以上提取過程,直到內容物變灰白色,提取液合并至25 ml容量瓶中,加二甲基亞砜定容至刻度,充分混勻后,精密量取1 ml置10 ml容量瓶中加二甲基亞砜定容至刻度。
B.4.2 測定方法
以二甲基亞砜為空白,用紫外分光光度計在530nm波長處測定吸光度A。
B.4.3 計算
根據二甲基亞砜溶解的蝦青素溶液的吸收系數A=1556,計算樣品總蝦青素含量C。
C=100%×(A×10×V)/1556W
式中:
C ——總蝦青素百分含量,%;
A ——吸光系數 1556;
V ——稀釋體積,本法中為250;
W ——樣品量,mg;
B.4.4 精密度
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得超過算術平均值的15%。